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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修改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反倾销案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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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9日,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发布公告,修改于2011年3月14日发布的对原产于中国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的反倾销税征税范围,涉案产品范围修改后为“玻璃纤维,包括玻璃粗纱(组装粗纱(AR)、直接无捻粗纱(DR))、玻璃短切原丝(CS)、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CSM)。但下列产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玻璃棉、玻璃纤维棉、羊毛形式的玻璃纤维保温、玻璃纱、玻璃无纺布、玻璃纤维布、用于热塑性塑料的玻璃编织粗纱和短切原丝、纤维直径为0.3至2.5微米的微玻璃纤维、玻璃纤维表面毡/玻璃纤维面纱/玻璃纤维表面毡。”

    2013年9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2月,印度作出终裁:将直径为0.3~2.5微米的微玻璃纤维排除在征税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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